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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推进基层学校民主政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明确校务公开工作的标准,规范校务公开工作的程序,增强校务公开工作的信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基层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校务,是指基层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 区教育系统各基层学校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条例设定的应当公开的学校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是校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行政负责人是校务公开的第一执行人,基层工会组织是校务公开的重要促进者。学校要成立以党组织负责人为组长、由行政、工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学校要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校级教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七条 由区教育党工委、纪工委、区教育局、区教育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区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基层学校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向本校教职工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的章程、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各项工作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过程、办事结果;
(三)教职工奖惩方案、校内收益分配方案、四金缴纳情况、各种社会保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四)学校行政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职工提薪、晋升、聘任的条件、程序和结果,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每学期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项目及开支款额),学校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
(六)大宗物资采购、成套或贵重设备购置、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校舍建设的立项、工程招标、建设进度和验收结算情况;
(七)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收入情况、民主评议的情况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领导和教师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情况,学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等;
(八)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九)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领导机构、班子任期目标、学校发展规划;
(二)学校学年或学期教育改革目标、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收保送生、扩招生的条件和人数,以及招生录取工作的程序和结果等;
(五)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批准收费机关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接受的各项捐款、赠物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七)教职工招聘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理情况;
(九)学生学(书)杂费的减免条件和减免结果、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和学生的入党、入团、评先评优、违纪违规处分情况,但不得违背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十)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凡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都要同时在校内公开。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按照本条例应当公开的校务,学校可根据公开对象和内容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二)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三)在内部资料、校刊、广播等校内媒体发布;
(四)运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校园网等;
(五)定期召开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会议;
(六)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七)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依据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公开的校务,学校应当主动采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内容由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按本条例的要求提出,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并经校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按条例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校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才能正式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可暂缓公开,但应在该校务发生后及时报请主管部门确定校务的性质和密级后,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
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应当公开的分别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学校整体利益、影响学校发展,或者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可实行预公开制度,职能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教职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并正式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发现未按本条例履行公开义务,应及时改正;依照本条例享有校务知情权的人员和组织发现有应公开校务而未公开或者公开内容有严重失实或不准确的,该人员或组织有权要求学校进行公开或补充更正。
第十九条 为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校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学校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书面或电子文本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每学期汇总一次。
(一)校务公开内容;
(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汇编。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条 区教育纪检部门、区教育工会及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基层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纪检部门、区教育工会及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基层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基层学校校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评估;
(二)在学校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条例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学校要成立由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和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校的校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并及时将检查和评议结果向有关人员和组织通报,同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和区教育工会。
第六章 校务公开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隐匿应公开的校务或公开虚假的校务,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伤害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校务公开责任人和执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条例中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
(四)在校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施校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条例的,区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相关责任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学校校务公开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普陀区教育系统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实施,由区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学校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并报区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精神,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