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上海农商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用)
甲方:上海农商银行
乙方:
为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确保合法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上海农商银行(甲方)和委托单位(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受本单位个人客户的委托,向上海农商银行申请为本单位个人客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乙方个人客户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 乙方所有个人客户在甲方开立、使用、撤销、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乙方所有个人客户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乙方代所有个人客户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须向甲方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乙方提供甲方的个人客户符合工会会员服务卡(借记卡)申请标准,均为上海市总工会及所辖行业、地区和直属工会组织成员,下辖各基层工会组织会员,以及基层工会涵盖单位的员工。
第五条 乙方代所有个人客户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签订本协议,承诺所有个人客户均采用实名,并据实提供其证件信息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六条 乙方所有个人客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乙方所有个人客户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八条 乙方所有个人客户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大额现金存取时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依据。
第九条 乙方所有个人客户遗失或变更预留银行签章的,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甲方提供经签章确认的书面申请书及原预留银行签章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所有个人客户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对乙方所有个人客户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相关行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十二条 本协议于乙方代所有个人客户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代所有个人客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所有账户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乙方承诺将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借记卡)完整无损地交给由本单位集体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客户;由于在传递过程中造成借记卡遗失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将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借记卡)交给由本单位集体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客户时,将及时通知其及时激活并设置密码,以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